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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公司外包陆运业务及时回收货主签收单的重要性 货运公司外包陆运业务及时回收货主签收单的重要性

货运公司外包陆运业务及时回收货主签收单的重要性

分类:行业知识 618 0

由于内陆运输需要有专业的运输资质,且车队运营管理存在着成本高、风险大的特点,因此很多货运公司都没有设立自己的车队,而是将内陆运输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有的即使设立了车队也由于运力原因而将部分内陆运输业务外包。从法律关系上看,客户与货代公司是一个运输委托关系,货代公司与外包车队是另一个运输委托关系,一旦发生货损,客户首先追究责任的对象必然是货代公司。货代公司无论从参与定损减少赔偿的角度还是从及时向车队等责任方追偿的角度,都需要在第一时间知晓货损事故的发生或货物短少的情况,但是由于经常有实际承运车队隐瞒了事故发生的事实,导致货主错失良机,损失深重。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份,A工厂向B贸易公司购买一套设备,B贸易公司委托C货运公司负责内陆运输,C货运公司又委托了D车队,D车队送货后,业务完成,未发现异常,C货运公司与D车队正常结算运费。2009年11月,C货运公司接到法院传票,A工厂起诉B贸易公司和C货运公司,诉请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货损,要求赔偿。C货运公司此时才得知该票货物在当年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事故并造成了货损,当C货运公司找D车队了解情况时才发现D车队已经倒闭。

为什么A工厂要事隔近一年半的时间才提起诉讼?原来,A工厂先是自行修复设备用了近半年的时间,维修费用为260万元,后与B公司协商,要求B公司作为出卖方赔偿货损,又用了几个月的时间沟通未果。后又以买卖合同关系起诉B贸易公司,被B贸易公司以管辖权异议抗辩再上诉最终确定管辖法院,后又申请追加了C货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这一系列波折下来,到了C货运公司的时候距离事发已经有一年半的时间了。

【嘉加代理】

嘉加律师接受C货运公司的委托后,首先审查了货损证据—《货物交接单》之真实性,该交接单上有关于货物受损的记载,并有车牌号和驾驶员签字及驾驶员手机电话,经致电该驾驶员证实,其在2008年确是D车队的驾驶员,该车辆当时也是归D车队所有。至于D车队是为逃避责任还是其他原因而倒闭就不得而知。

事已至此,C货运公司受托运输涉案设备并致损的事实得到了证实,嘉加律师便采取了另一抗辩策略,因原告A工厂与B贸易公司是买卖关系,与C货运公司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且C货运公司也不是实际承运人,因此,A工厂无论是基于合同关系还是基于侵权关系都无权要求C货运公司赔偿损失,最后法院采纳了嘉加律师的意见,判决B贸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嘉加分析】

虽然C货运公司在A工厂的诉讼中没有被判决承担责任,但是不等于C货运公司就没有责任,当B贸易公司赔付A工厂后,就有权依合同关系向C货运公司提起诉讼,C货运公司也一定会担责。但是万幸的是,时至今日,B贸易公司并没有向C货运公司提起赔偿之诉,或许是B公司因履行能力原因并没有履行判决内容,或许是B公司与A工厂案件二审得到逆转,无论如何,C货运公司都必须从此案中吸取教训,嘉加律师为此向C货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建议其在今后的运输外包业务中,务必要每月要求车队交还货主签收的《货物交接单》原件,确定货物已经完好交付后方可支付运费给车队。

内陆运输业务,中转环节多,信息不对称,委托方与受托方共同签署的《派车单》和货主与驾驶员共同确认的《货物交接单》都是重要单证,前者可以明确合同受托关系,后者可以明确货物的交接状态和各方的责任区间,这些都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证据,还望货运公司在营运发展的同时勿忘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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