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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取消货运行业10项罚款 国务院发文!取消货运行业10项罚款

国务院发文!取消货运行业10项罚款

分类:货运新闻 470 0

8月1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经清理,决定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

政策原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其中,交通运输部取消12个罚款事项,调整19个罚款事项,当中与货运行业相关的有:

1.对道路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取消。

2.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取消。

3.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相关标志、携带相关证件行为的罚款,取消。

4.对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行为的罚款,取消。

5.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罚款,下调罚款数额。

6.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下调罚款起罚数额。

7.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侧未标明国际识别标志行为的付款,下调罚款数额。

8.对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行为的付款,下调罚款数额。

9.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等行为的罚款,下调罚款数额。

10.对非法转让、出租国际道路运输国际识别标志灯业务证件行为的罚款,下调罚款数额。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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