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与合并的各公司的变化。物流公司的合并可能导致公司消灭、公司变更和公司设立三种结果。在吸收合并的场合,被吸收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吸收公司存续,但其股东、资本等发生了变化,应当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在新设合并的场合,参加合并公司均归于消灭,但创设了一个新的公司,消灭公司需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公司需办理设立登记。
(2)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无论哪种合并,合并后都将有且只有一个公司存在,原各参与合并的各公司的权利义务都应由其概括承受。各合并公司不得就原公司的权利义务的承受特约而排除,即使在合并中作出了此约定,也不产生法律效力,更不得对抗第三人。对此,《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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