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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港口仓储、报关环节风险分析 进口货物港口仓储、报关环节风险分析

进口货物港口仓储、报关环节风险分析

分类:行业知识 824 0

进口货物尤其是大宗商品在进口代理、仓储和报关等环节,涉及众多当事人,各方的业务关系相互交织,法律关系复杂,处理不好会酿成诉争,给企业造成损失。下面从一个案例加以说明。

甲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进口代理人、进口经营人

乙公司:一审被告;买方、报关委托人

丙公司:一审被告;仓储经营人

丁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报关代理人

涉案进口代理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情况

2004年10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约定由甲公司代理乙公司进口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简称PTA),进口报关公司由甲公司指定,货物通关后乙公司实行带款提货,未付清货款前甲公司保留货物所有权。进口代理协议签订后,乙公司自行安排了货物报关事宜,委托丁公司报关。甲公司后将进口货物所涉交货单、商业发票、装箱单、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委托书(被委托单位处空白)等进口单据等交给丁公司。

涉案货物的报关协议及履行情况

丁公司接受乙公司委托后,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进口单据对涉案货物进行了报关。涉案货物的报关单记载的经营单位为甲公司,收货单位为乙公司。涉案货物海关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所记载的缴款单位均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后乙公司向丁公司全额支付了上述关税、增值税。报关完毕后,丁公司将提货凭证(领料核准单)交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提货后将部分货物直接转卖,另一部分存至丙公司仓库。甲公司与丁公司间没有书面报关协议,且甲公司将报关单据交至丁公司后同丁公司就没有了联系。

仓储协议签订过程、内容以及履行情况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后,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仓储协议,约定将甲公司代理进口的货物存放在丙公司的仓库,货物所有权归甲公司所有,并且丙公司放货的唯一依据是甲公司的指示,任何其他提货单位的汇票或货款均不得作为提货凭证。该仓储协议经丙公司总经理N某确认,盖有丙公司公章。涉案货物的仓储协议系Y某介绍。乙公司从丁公司处取得提货凭证后,自行安排运输将一部分货物运至丙公司仓库。Y某随后向甲公司出具了所有涉案货物的入库单,共三份。三份入库单均盖有丙公司物业专用章。

事实上,三份入库单中只有最后一份实际有货物入库,其余两份系Y某向丙公司提供担保后,丙公司向其出具了相应未入库货物的入库单。2004年12月31日,丙公司在只有部分货物在库的情况下,向甲公司出具了所有涉案货物的库存表,并加盖有丙公司公章。经鉴定,库存表与仓储协议的印文为同一印章所盖。甲公司没有去仓库实地查看过货物。丙公司N某承认曾将盖有丙公司公章的仓储协议交由Y某,还为方便Y某开展业务而将丙公司的入库单提供给Y某。

案件审判情况

作为进口代理人的甲公司,在钱货两空的情况下,于2005年1月以进口代理合同纠纷对乙公司、丙公司向宁波中院提起诉讼。2006年2月,甲公司追加丁公司为第三人。后该案经浙江高院于2007年7月发回重审。甲公司于同年8月撤回追加丁公司为第三人的申请,改追加丁公司为被告。丁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案件被移送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判决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丁公司应与乙、丙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上诉至上海高院。乙、丙公司服判,未上诉。上海高院维持原判。

本案核心问题

1、甲公司与丁公司间是否存在委托关系?

2、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是否对甲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高院观点

1、甲公司与丁公司间是否存在委托关系?

结合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理进口协议的实际履行过程,即由乙公司实际负责进口货物的报关和提取事宜,结合了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三方仓储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即丙公司仓库负责存储涉案货物并将仓单交付甲公司,以及结合了货运代理行业的操作惯例,即进口经营人或者货物所有权人不必然是报关委托关系的直接委托人、代理报关的货代应当将完成报关后的单证交付给直接委托人,可以作出委托丁公司为涉案货物报关的是乙公司而非甲公司的认定。甲公司仅凭其向丁公司寄交了报关单证和丁公司扣押了相关单证的事实,无法佐证其关于系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建立了报关委托关系的观点,即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不存在报关委托关系。

2、关于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是否对甲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1)是否为侵权纠纷?

甲公司系涉案外贸进口合同的买方,根据其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理进口协议的约定,甲公司系涉案货物的所有权人。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其遭受了既没有收到货款及代理费用,也丧失了货权的损失,要求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属于侵权纠纷。

(2)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乙公司的授权经营人和实际控制人以乙公司名义与甲公司签订进口代理协议、与甲、丙公司订立仓储协议,之后通过指使他人(Y某)出具虚构入库单、制造货物入库假象、擅自处分货物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甲公司所有的涉案货物的目的,故乙公司因其实际控制人的合同诈骗行为依法应对甲公司遭受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3)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丙公司应乙公司的要求出具虚假入库单和库存表欺骗甲公司,主观过错明显,其行为在客观上为乙公司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和条件,与甲公司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存在因果联系,故丙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侵权人,就甲公司的损失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4)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鉴于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报关委托关系,丁公司将完成报关后的单证交付给乙公司,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无需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丁公司既无与乙公司串通侵害甲公司权益的故意,其依约交单行为亦与甲公司因乙公司实际控制人合同诈骗行为遭受的损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丁公司对甲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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