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保税仓库提取货物用于进料加工生产成品复进口时,经营单位应按照办理进料加工程序办理。首先填写“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并附上出口合同,经主管保税仓库的部门批准后,然后凭出口合同,保税仓库领料单(视同进口合同)到经贸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批件。
2.凭经贸部门的合同备案批件、出口合同、领料核准单到海关加工贸易备案部门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到指定的中国银行开设保证金台帐后,海关签发手册。
3.凭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保税仓库货物领料单,到申报环节报关,贸易方式应填写“进料加工”,与第一次报关入库的贸易方式不一样,这次报关后,不用查验放行,直接从保税仓库领料用于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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