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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物流公司:采购物流供应链经理,一走神,坐牢了(2) 青岛物流公司:采购物流供应链经理,一走神,坐牢了(2)

青岛物流公司:采购物流供应链经理,一走神,坐牢了(2)

分类:行业新闻 523 0

  上一篇《采购物流供应链经理,一走神,坐牢了(1)》提到了物流管理贯串整个供应链的上下游、前端到后端,它的内外部接口是供应链的三个领域中最多的一个领域。做物流的,在与众多不同部门和职能的人合作时需要更好的风险防范意识。这篇扒一扒涉及刑事责任的。

  供应商与反腐败法

  目前出现的案件所涉及的反腐败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国的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PRC Criminal law and Anti-unfaircompetition Law),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案,主要针对海外官员和公司(USA, FCPA)。

  作为在企业内从事物流工作的职员接触最多的就是各类第三方物流公司,物流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种类也很多。每种服务都有可能涉及的风险,最主要的是在清报关中的合规问题,其它比如仓储中的危险品资质等等。大公司为了控制腐败和风险,通常会将物流服务的采购和使用分开来,隶属不同的部门,将物流等服务划归非生产性采购由集团统一招标。但即使如此,在总部认可或背书过的几个物流供应商中,使用部门仍然是有相当的选择权的。物流职员即使没有直接参与物流服务的采购,在与物流供应商的配合中也要是十分明确相应的公司规章和国家法规。

  附赠礼品、折扣、回扣和佣金,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别是什么?

  附赠归属小额广告品

  折扣必须明折明帐

  佣金的取得者必须具备经营资格,佣金符合市场公允值

  回扣是法律禁止的

  作为物流职员大多会接触到供应商送的东西,那么一个品牌名片夹、数张面包券、一张消费卡等等,这怎么界定?没事情的时候,逢年过节的收就收了;当服务出现问题造,或者造成了连锁的重大事故,或者利益的相关联方出问题时,当公司从内、外部追查各类细节寻找背锅侠时,那区别可就大了。


  商业中的连带责任

  近的不好谈,选个久远的国际快递公司的案例,虽是10多年前的事,但问题的本质和现如今没有区别。就好比《人民的名义》中,权利的潜规则几千年都一样。

  背景是各大国际快递公司在 2000年左右进入中国市场之初,每个城市大都是与当地的公司合作,大部分的揽货量是通过代理公司。之后国际快递经过几年的投资在主要城市已经有了自有的网络,对于当年初期进入市场时用的代理也大部分是买断收编了。但仍有相当部分的代理是独自运营的,与国际快递的自营公司同时在同一地区上运营。它们在国际快递公司那里会有独立的账号,拥有相对低的价格。这种状况也部分与国际快递公司的内部分公司之间的竞争有关。比如对于佛山地区的出口企业来说,市场上既有中国DHL和FedEx(10多年前都是和国内公司合资的合资公司),也有香港DHL 和FedEx的代理。

  某国际快递公司发现自营公司丢了一个大客户,但该客户的货量并非丢到了竞争对手那里,而是转去用代理公司了。货物实际上还是经由公司的网络递送到海外,对海外收货人来说承运商没变。最终核查的结果是该代理伙同自营公司的取件员和操作站的职员,以偷逃分量的方式提供较低价抢走了客户。给客户提供的是相同或略便宜一点的价格,货物取回操作站后用假的重量数据录入系统,比如100公斤记录为50公斤。在客户端仍然收取正常的重量计费,支付给国际快递公司却只有偷重的费用。


  使用这家代理的那些客户,或者说那些生产企业内的物流人为什么会从自营公司换到代理公司呢?运输操作上基本算是没有风险的转换:1.对客户没有大的变动影响;2.对公司没有费用增加,可能还略有节省的业绩;3.运输网络和服务水准没有变化。至于公司内部操作上的些许变化不是很复杂,那么这些物流人被什么驱动做了服务商的更换,大家就心知肚明了。

  后来该国际快递公司以商业欺诈起诉自营公司的4位员工和该代理商的主要客户,最终有6人被判1至6年的有期徒刑。当一个物流人接受物流供应商的回扣时,除了衡量在自己公司内部的风险,最应该祈祷是别碰到猪队友,更应该想清楚就算是100个人拿回扣都能平安无事,是否能保证自己不是个例外?

  下一篇聊一聊,那些没回扣也没拿任何好处的物流人,如何因为没有风险意识和法律常识而把自己送牢里去了。如果你喜欢这篇文章,请在文末点赞或留言。扫下面的二维码可以关注公众号,在“往期文章”中可以查阅供应链各个方面的原创文章。如果您的留言或建议被采纳,会有小礼物赠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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