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输入需要搜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青岛货运公司分析物流挂靠经营风险分析与应对建议 青岛货运公司分析物流挂靠经营风险分析与应对建议

青岛货运公司分析物流挂靠经营风险分析与应对建议

分类:行业知识 4588 0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国务院指出,要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是禁止客运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挂靠经营的,但是对于货运车辆并未禁止,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律思想,货运车辆挂靠经营是为我国所允许的,而且货运车辆的挂靠经营更加有利于货运行业的集约化发展,因此是符合我国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精神,事实上也由于相对地集中了许多松散型的运输个体,减轻了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负担。

青岛货运公司分析物流挂靠经营风险分析与应对建议

一、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关系的法律性质

(一)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间的法律关系

鉴于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之间签订了挂靠经营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因此,挂靠方和被挂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比较明晰的,即双方之间属于合同关系。车辆的挂靠人将车辆挂靠给单位,因此挂靠单位对该车辆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而挂靠人借助挂靠单位的名义取得了车辆运输的经营权,从而获取盈利利润;被挂靠单位向其收取定量的管理费用。

(二)挂靠人雇佣的驾驶员与被挂靠的单位的法律关系

对于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上采取了分别处理的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五项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从该规定上可以看出,挂靠人雇佣的驾驶员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工伤保险关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中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该答复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挂靠人雇佣的驾驶员与被挂靠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主体存在工伤保险关系,但是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挂靠人与挂靠人雇佣的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运营实践中,挂靠人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且通常情况下自己拥有多辆运营的车辆,因而往往自己不参与具体的营运,而会雇佣他人作为车辆的驾驶员,按照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或者口头的约定,确定雇佣的驾驶员工资、福利待遇,车辆事故责任承担等,明晰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内容。二者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被雇佣的驾驶员只对雇佣人负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受到民法总则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二、货运公司被挂靠的风险提示

(一)挂靠方发生交通事故时,被挂靠方需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我国对于被挂靠方承担责任的规定已十分明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指出,被挂靠单位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该问题予以明确,该解释第3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此之外,《民诉法解释》第54条亦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因此,当挂靠方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挂靠人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挂靠者和被挂靠方双方属于共同诉讼人的诉讼地位。

而法律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因挂靠方以被挂靠人的经营许可证和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无论是对特定的交易相对人还是对不特定的道路交通参与人而言,都使上述主体产生了一种信赖,信赖以此经营许可证和名义从事经营的人具有一定资力、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且,机动车运输经营活动属于一种高度危险活动,依据侵权责任法及其理论,开启某种危险、从某种危险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挂靠人从挂靠经营活动中获得了利益。除此之外,从侵权责任法关于责任主体和连带责任的规定来看,侵权责任法更加关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更加注重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二)挂靠方雇佣员工在工作中伤亡,被挂靠方需承担责任

该风险在前文关于挂靠人雇佣的驾驶员与被挂靠方的法律关系中已说明,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五项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从该规定上可以看出,挂靠人雇佣的驾驶员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工伤保险关系,因此,一旦挂靠人雇佣的驾驶员的伤亡被认定为工伤,被挂靠方即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被挂靠方承担责任后可能因为挂靠方的支付能力不足而遭受损失

因为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挂靠协议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是合同法予以规制的行为,调整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该合同并不具有对外效力,从而导致被挂靠方往往需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然后依据挂靠协议向挂靠方进行追偿。但是,因为挂靠方属于是个体,其自身的偿还能力有限,这种情况的存在导致大量被挂靠企业在承担责任之后却无法依照双方的挂靠协议进行有效的追偿,进而蒙受损失。

(四)被挂靠方可能因挂靠方的违规违法行为而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因挂靠车辆的名义所有人为被挂靠方,因此就导致被挂靠方成为对外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主体,而货运运输中超载、违章驾驶、违章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而被挂靠方最终要为上述交通处罚交纳罚款,给被挂靠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除此之外,如果挂靠车辆未按规定投保的、运输过程中未对货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挂靠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维修等情况,被挂靠方都可能受到行政处罚。除了上述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之外,如果挂靠方利用挂靠关系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被挂靠方亦有可能牵涉其中。

三、被挂靠的货运公司的风险应对建议

(一)明确挂靠双方之间的挂靠合同

合同中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和细化。例如被挂靠方对于挂靠车辆的监督管理权的时间、范围、力度、方式;挂靠方应当遵守被挂靠方的规章制度;不同情形下双方的责任分担比例和方式;挂靠方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责任;被挂靠方在特定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等。除此之外,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严格管控签订流程。通过对挂靠方进行严密的资质审查,确保挂靠方的主体资格合法。防止因挂靠方主体资格不合法而导致损失。

(二)确保挂靠方的资信能力,适当要求挂靠方提供保证金

虽然挂靠方的资信能力在日常的经营中并不具有明显的影响,但是在责任承担的时候却显得十分重要。尤其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之时,被挂靠方往往需要承担真正连带责任或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垫付责任)。而此时,一旦挂靠方没有相应的支付能力,被挂靠方在承担责任之后即存在追偿不能的风险。因此,视具体情况要求挂靠方提供保证金很有必要。比如,对于那些经营状况良好的挂靠方可以不提供或者少提供担保,而对于那些事故频发的挂靠方应当提供较多的担保,以此避免追偿风险的发生。

(三)加强对挂靠方的监管,减少事故和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传统的挂靠模式之下,被挂靠方往往在收取挂靠方的管理费或者挂靠费之后便以为万事大吉,对挂靠方予以“放养”,对挂靠方的日常经营行为听之任之,有的甚至都不能及时知悉挂靠方发生了事故。在这种传统的管理状态之下风险无疑会大大增加。因此,加强对挂靠方的监督管理显得十分迫切。

而加强对挂靠方的监督管理主要应当从防控事故和其他非法经营行为方面着手。例如,可以通过前期的车辆核查、定期的检查和检测来确保车况的良好,加强对挂靠方日常运营活动的管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运营制度的实施管理,加强运营监督,减少运输合同等经济纠纷;加强对挂靠方财务制度和经营制度的监督检查,防止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通过加强监督和管理,从而控制相关风险。

总而言之,青岛货运公司认为物流挂靠经营风险控制的核心在于建立一套有效的工作模式,实行流程化管理。从签约前的资质调查、资信调查、经营历史调查到合同条款的严密构思,再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承担责任后的追偿等,都应纳入其中。在这一运作流程下进行挂靠经营的风险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与防范。

上一篇: 下一篇:

您好!请登录

点击取消回复
    展开更多
    免费预约高效物流服务

    loading...